區直相關部門、各街道:
《臺江區政務資源管理辦法》《臺江區首席數據官制度工作方案》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臺江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全面歸集政務數據資源、完善政務數據共享服務、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增強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規范和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加快“數字臺江”建設,促進我區數字經濟發展,根據《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8號)、《福州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榕政綜〔2019〕31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務數據采集、登記匯聚、共享服務、開放開發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國家、本省、本市和本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獲取的或者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數據。
第四條 本區政務數據的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共享開放、有效應用、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臺江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全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政務數據管理和開發利用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為承擔本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區政務數據的統籌管理、開發利用管理和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照職責依法依規登記政務數據目錄、采集處理、更新維護政務數據,開展共享應用和公共服務,并配合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做好開放工作。
第八條 政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的采集、存儲、傳輸、處理、開放、利用等環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確保政務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
第九條 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對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登記、采集、匯聚、共享、服務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技術服務單位服務監督評價、評估檢查政務數據開放開發情況,及時糾正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區財政局應將政務部門政務數據采集、登記、匯聚、共享、開放服務等工作的執行情況作為信息化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凡不符合政務數據管理工作要求的部門,不予審批信息化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第十一條 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由市大數據委建設,本區不得建設獨立的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當遷移到統一的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
第二章 數據登記匯聚
第十二條 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登記。在政務數據資源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并與省、市、區政務數據采集目錄相銜接。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將自建業務系統接入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按照本單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向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匯聚數據。
政務部門應在業務數據生成的同時實時向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匯聚數據。對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時匯聚的,應確保匯聚期限滿足數據共享應用的實際需要,并報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由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向市大數據委備案。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在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設計階段需明確本項目相關數據資產;在項目最終驗收前需完成相關數據資產的登記匯聚工作,未完成相關工作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
第三章 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以在政務部門之間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數據采用“統一匯聚、按需共享”的模式。
各部門通過市級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共享全市政務數據以及省級匯聚共享平臺發布的上級共享數據。各部門原則上不得繞開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直接共享數據。
政務數據共享原則上應當依托市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通過系統間技術對接的方式實現,確保共享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十六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本區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僅可以提供給相關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部分內容能提供給相關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尚不具備條件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暫不共享類。
共享數據應以無條件共享為主要形式,凡列入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類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政策作為依據。政務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其共享范圍。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履職需要使用共享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可以直接從統一的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獲??;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可申請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協助向市大數據委申請,市大數據委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后提出意見并反饋。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應按照本單位職責合理使用共享數據,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在使用共享數據過程中發現數據不準確等問題可申請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協助向市大數據委反饋。經市大數據委會同相關政務部門核實確有問題的,相關政務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應會同政務部門建立線上監督反饋機制,并做好全程跟蹤留痕工作。
第四章 數據安全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應建立政務數據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共享數據的安全管理,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授權管理,對使用共享數據的具體用途、使用人員、批準人員、數據內容、獲取時間、獲取方式和介質類型等數據進行記錄和監管。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和刪除政務數據。
第二十條 區信息網絡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政務數據管理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區信息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定期對政務部門開展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并組織演練,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加強保密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不得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上發布和交換。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接入共享平臺的信息系統需通過專業機構的信息安全等保測評和功能性能測評,確保接入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的信息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相關測評結果在相關項目驗收時應提交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備案。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三條 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應當按照上級下發的考核方案,組織開展政務數據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應當制定本單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應確定單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分管領導、日常管理人員以及聯系方式,并報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備案。人員變更時,應及時書面報送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 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政務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務數據的質量安全、共享開放程度定期開展調查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六條 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政務部門可通過服務外包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政務數據治理工作,確保政務數據質量。治理工作中應通過簽訂保密協議、技術監測等手段,確保政務數據安全。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政務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擴大數據采集范圍的;
(二)重復采集數據的;
(三)未按規定時限匯聚數據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共享數據的;
(五)違規使用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數據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刪除政務數據的;
(七)未經批準對政務數據進行商業開發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數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務部門在推動政務數據應用創新項目工作中因先行先試,試驗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免除或減輕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政務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臺江區首席數據官制度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發〔2020〕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0〕29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區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完善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推動實施首席數據官制度,根據《福州市首席數據官制度工作方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我區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為契機,在區直各有關單位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明確職責范圍,健全評價機制,創新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模式,提高數據治理和數據運營能力,助力我區數字經濟創新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首席數據官工作機制
在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統一指導下,完善首席數據官制度工作。由區政府和區直有關部門分別設立本級政府首席數據官和本部門首席數據官,原則上首席數據官由本級政府或本部門分管大數據工作的行政副職及以上領導兼任。區政府、各級部門首席數據官由本級政府、部門任免,報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備案。
(二)明確首席數據官職責范圍
1.統籌本級政府或部門政務大數據工作。各單位首席數據官承上啟下,內外銜接,立足于對政府數據價值鏈的全方位開發和管理,聚焦政府數據的決策價值、管理價值、監測價值、創新驅動價值、市場價值等,配合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組織落實工作,統籌負責單位內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利用等工作,支持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牽頭的數據運營任務,組織制訂本級政府或本部門大數據發展規劃、標準規范和實施計劃。
2.統籌數據管理和融合創新。組織制訂數據治理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相關制度規范,包括如下方面:(1)數據質量:統籌管理數據目錄登記、規范采集、加工處理、標準規范執行、質量管理、績效評估等工作;(2)數據共享與安全:促進數據共享和透明度,提高數據驅動的決策,同時保護數據機密性和隱私;(3)數據開發利用:統籌協調內外部數據需求,統籌推進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工作,推動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深度融合和應用場景創新與政務數據產品開發,積極推進重點領域應用場景落地實施。
3.實施常態化指導監督。協調解決本級政府或本部門信息化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對數據治理運營、信息化建設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制止及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4.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區政府首席數據官負責推動本級數據工作機構建設,組織開展本級數據技能與安全培訓工作。區直各有關部門首席數據官負責推進本單位數據治理及政務數據工作團隊建設,并組織開展本單位全員數據技能與安全培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建立常態化首席數據官工作溝通機制,加強跟蹤落實;并加強業務指導與培訓,推動首席數據官之間開展業務交流與合作。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可制訂本轄區、本部門實施方案,于2022年3月4日之前將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小組名單(見附件)、實施方案報送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首席數據官名單若發生變動,應于變動之日起5日內報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
(二)加強工作總結。各單位要及時梳理本單位首席數據官制度工作進度、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并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將總結工作情況報送區大數據管理局(區大數據服務中心)。
附件: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小組
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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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電話號碼 |
職務 |
首席數據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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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數據管理崗工作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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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系統對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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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安全管理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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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質量管理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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